分類:發明專利 發表時間:2022-07-24 16:59
發明專利申請人和發明人是發明專利授權的重要人員,在發明專利中扮演著重要角色。那發明專利申請人和發明人有什么區別,他們各自具有什么權利呢?學術顧問通過本文給大家詳細介紹介紹。
區別1、發明專利申請人和發明人的職責
發明人是全程參與發明專利構思、研究,并對發明專利做出實質貢獻的人員;發明人可以是一位或多位人員。
申請人則是向專利局就某一發明提出申請專利的人員。申請人可以是發明人,也可以是獲得發明人轉讓專利權的人,同時也可以是發明創造所屬單位。
區別2、發明專利申請人和發明人的權利
發明人僅對專利享有名譽權和獎勵權,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
申請人對專利享有財產權,包括獨占、許可、轉讓的權利。
區別3、評職認可
評職文件中明確規定了申報人員應當具備的發明人位置,所以評職時只認可符合要求的發明人,而非申請人。這是因為發明人是對專利做出實質貢獻的人,而申請人只是專利申請的提出者而已,并非真正參與發明專利創造的人員(發明人與申請屬同一人除外)。
那如何確定發明專利申請人和發明人呢?
1、執?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依靠單位所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反之,?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或者設計?。
2、如果利?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或者設計?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需要根據合同約定劃分專利享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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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是關于發明專利申請人和發明人的介紹,通過本文可以清楚兩者之間的區別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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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發明專利申請人和發明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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